查看原文
其他

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

了解更多点关注 地产财税学苑 2021-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免费领取下列资料

领取方式:加微13718703875发分享朋友圈截图领取(非房建企业财务人员勿扰)一、《180个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电子书二、500强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大全/万科、碧桂园、恒大、绿城成本管理资料等三、《xx房地产集团房地产成本核算指导》电子书四、一套近乎完美财务工作流程+全套财务制度手册194页+财务会计必备超强资料合集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